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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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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的管理,规范交收行为,保证电子交易商品的交收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管理办法、交收细则等;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 (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收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收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收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管理办法,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电子合同的实物交收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收仓库合同》。 第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收仓库签发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交收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指定交收仓库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收业务培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收仓库资格, 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收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并在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布。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收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所交收细则和《指定交收仓库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收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收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按标准仓单的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收商品的运输; (五)保守与电子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本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每年初向交易所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年度财务报告; (十)出现法律纠纷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所报告; (十一)对外出具有关货物所有权证明函件时,应在证明函件落款日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十二)交易所交收细则、仓单管理办法和《指定交收仓库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保证交收商品优先办理入、出库。 第十五条 经入库申报的商品在入库过程中,指定交收仓库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验收,并将入库数量、检验结果及时录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收业务进行计算机管理,帐目及有关单据须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处理,并定期发送至交易所。 第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检验后的样品应设专门地点存放,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对保管的商品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 商品原则上不得露天存放,对经市场允许可以露天存放的商品必须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在贮存商品时,对需防潮的商品应配备托盘,防止垛位底部受潮。对水分较大或水分不均的商品,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商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商品损耗;保持库房通风、干燥、清洁、干净、整齐,消防设施良好。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等级牌号的商品分开码垛,不得混垛,交收商品不得与非交收商品混装存放。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对商品实行挂牌管理,挂牌标识的内容应当符合规定、清楚明了。 第二十三条 未拿到《提货通知单》的交易商,不允许进入库内查看储存的商品。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必须积极配合货主发运商品,不得故意拖延。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及时将出库商品的进度、垛位及发运方向等情况反馈到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收商品的存放仓位不得移动,如确需移动应当征得交易所同意。 第二十六条 货物出库时,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办理出库手续,做好复核工作: (一) 复核《提货通知单》是否有效; (二) 核对《提货通知单》与之相对应的货物是否完全相符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指定专人向交易所通报商品发运的进度、仓号、货位的变动情况及发运方向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对库存交收商品投保财产险。 第二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对交收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三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收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收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和提高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易商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收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自查制度 各指定交收仓库根据本办法、交收管理办法、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送交易所。 (二)交易所抽查制度 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交易商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收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收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年审制度 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收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和评比。交易所将根据审核评比结果,调整交收仓库的配货量和交收限量。对确不符合指定交收仓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交易所将取消其指定交收仓库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账目管理、交易商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二条 禁止指定交收仓库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理交收商品; (二)与交易商联手,以虚占库容等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交易所价格; (三)未取得检验结果或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而申请注册仓单; (四)商品交收中滥行收费; (五)蓄意刁难,造成卖方或买方违约; (六)拒绝、阻挠交易所依法监督检查; (七)弄虚作假,影响交收业务正常进行; (八)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指定交收仓库的交收限量。 第三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收仓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在指定交收仓库的合同书上明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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