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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银商通业务客户服务协议书
来源:交易所发表时间:2010-2-20

中国农业银行银商通业务客户服务协议书

(客户--银行联)

甲方:

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 件 号 码: □□□□□□□□□□□□□□□□□□

银行结算账号:□□□□□□□□□□□□□□□□□□□

交易市场名称:                                                

交易保证金账号:□□□□□□□  货款结算账号:□□□□□□□

联系电话/手机:                    地址: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联系电话:                         地址:                 

第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甲方同意使用乙方提供的银商通业务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

    第二条  本服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物理或电子渠道,实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保证金/货款结算账户与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机构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通本服务时,若甲方为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等资料;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等资料。甲方须对所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甲方应同时与其开户市场签署业务服务协议,并遵守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甲方开通本业务后,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 将资金从银行结算账户转入资金账户;

(二) 将资金从资金账户转入银行结算账户;

(三) 变更本服务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但乙方与甲方开户的市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 查询银行结算账户余额、资金账户余额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以乙方公告为准。

第六条  甲方转账单笔最高限额、单日转出最多次数、转账开放时间等具体规定以甲方开户的市场规定为准。

甲方转账金额必须在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或资金账户可取资金额度内,超过相应额度而导致资金无法划转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甲方通过乙方或甲方开户市场提供的交易委托渠道进行转账交易时,必须使用甲方自行设定的相应密码。凡使用该密码进行的银商通交易,均视作甲方亲自办理。甲方应妥善保管各渠道交易密码,及时核对各账户余额,因甲方交易密码失密(包括但不限于该密码被破解、被盗取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卡折或相关凭证遗失或被盗后,须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引起的责任或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要求终止本服务的,应向其开户市场申请解约。乙方不受理解约业务。本服务终止之前,甲方不得将本服务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销户。

第十条  甲方承诺:通过甲方开户市场向乙方发送的任何指令均已经甲方与市场协商一致,即乙方有理由相信对于市场发来的任何指令,甲方均已同意。乙方有权依据该指令对甲方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账户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甲方如因下列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本服务时,乙方享有免责权利。

(一) 甲方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发生挂失、销户或被依法冻结等情形;

(二) 因甲方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导致委托交易不成功;

(三) 由于非乙方因素导致的电子指令信息无法辨认、接收及处理的;

(四) 银行结算账户或资金账户已销户或授权账户已撤销授权;

(五) 因甲方开户市场与乙方解除银商通业务合作,而造成的损失;

(六) 甲方在其开户市场规定业务时间之外下达指令的。

第十二条  甲方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资金金额出现异常时,甲方不得支取或动用非正常部分资金,并应立即与乙方及甲方开户市场联系。如因甲方支取或动用该资金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返还义务,返还包括支取或动用的非正常资金及由该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否则乙方享有对甲方资金账户、银行结算账户及持仓合约相应资金的处置权。

第十三条  乙方已与甲方开户市场签订了《银商通业务合作协议》,共同为甲方提供银商通业务服务,甲方对该合作协议的内容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均已知悉。

甲方与其开户市场的任何纠纷、争议由其与开户市场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第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非当事人过错造成的网络故障、系统运行故障等情形,致使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于乙方和交易市场为甲方成功开通本业务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若出现以下情况,本协议自动失效:

(一)经甲方申请,交易市场撤销本服务;

(二)甲方开户市场与乙方解除银商通合作关系;

(三)监管部门要求解除本服务;

(四)法律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双方确认并声明: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市场会员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大宗商品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甲方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交易规则。

(四)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就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双方理解并同意,今后所进行的一切银商通业务委托及相关业务活动均受本协议之约束;

(五)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大宗商品交易的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大宗商品交易投资风险。

甲方(签字或签章):             乙方(业务专用章):

                            经办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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